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杀人无过?!
2013-12-12 12:52:16 来源:养和医药连锁 作者: 【 】 浏览:3059次 评论:0

/健康顾问黄婷

 

人参自古以来就是补品中的上品,具有补气固脱、补肺益脾、安神益智之功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,服用人参进补的人也越来越多。

 

在我国民间,有些地方有给婴儿灌参汤的风俗习惯,认为给刚生下不久的婴儿灌参汤,能使小孩无病无灾,聪明体健,快高长大。有一男婴刚生下来当天,其祖父母等用人参炖水,频频灌服,半天后婴儿哭闹不休,烦躁不安,呼吸急促,渐渐地脸色和嘴唇发绀,眼睛上翻,双手抽搐,心跳减缓,呕吐,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,于3天后死亡。

 

另有消息称:“某乡一七旬老人患头痛头晕,自以为年老体虚,便用红参蒸鸡吃,指望能治愈疾患。可是食后当晚就不省人事,左侧肢体瘫痪,经医生检查确诊为‘脑溢血’。几天后,老人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。”分析其死亡原因:原来老人患的是肝阳上亢型头痛,而红参乃大补元气之品,具有益气升阳之功效,只适于元气亏损的体虚病人。肝阳偏亢而用益气升阳的红参,犹如抱薪救火,反使肝阳更为亢盛,而导致中风。

 

这类例子在生活中并非罕见,人们只知人参性补,于身体有益,而不知使用不当亦能杀人。如果不是仔细分析,杀死此老及小儿的凶手,谁也不会怀疑是人所共仰的人参。

 

人参如何能杀人于无形?其实,人参中含有达玛烷二醇糖甙和三醇糖甙等成分,连续大剂量服用容易使人出现兴奋、激动、食欲不振等症状。小儿如果过量服用,可引起大脑皮层和神经中枢麻痹,使心脏收缩减弱、血压下降、血糖降低,从而危及生命。 此外,小儿服用人参既会削弱机体免疫力,又极易促使性早熟,因此有少不服参的说法。上文中的小儿及老人,就是死于“人参滥用综合征”。

 

“人参滥用综合征”是指不对症服用大量人参或进补虽对症,但一次或连续数次用量过大致使血压升高、鼻出血、精神高度兴奋、烦躁不安、失眠、过分激动、神经过敏、眩晕头痛、皮疹,甚至抽搐、惊厥等症状。

 

中医认为,服补药是为了协调人体气血阴阳的偏衰,使之趋于平衡,而补药虽有补益的性质,但使用不当,反能导致机体的阴阳失调,脏腑功能紊乱,犹如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的道理。人参和其它中药一样,也有其较严格的适应症和禁忌症。气虚者服之可愈,气不虚者服之则易成气郁化火之征。所以,凡肝阳上亢、失眠烦躁属实者,素来阴虚火旺、感冒发热者,以及一切实热征和温热征均应忌服人参。

 

在祖国医学中流传着这样一句医谚:“人参杀人无过,大黄救人无功。”这句话是说,大多数人在生病之时都“喜补畏攻”,而无病之时,很多人也喜欢吃补药。正因为如此,在临床上,有的患者或家属,不辨病之虚实寒热,有邪无邪,认为“补有何错,虽死而无悔”,盲目进补,其结果轻则会加重经济负担,重则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。究其根本,还是要纠正人们对补药的迷信。

 

人参被誉为“百草之王”,性平、味甘、微苦,微温。归脾、肺经。具大补元气,复脉固脱,补脾益肺,生津止渴,安神益智等功效。主治劳伤虚损、食少、倦怠、反胃吐食、大便滑泄、虚咳喘促、自汗暴脱、惊悸、健忘、眩晕头痛、阳痿、尿频、消渴、妇女崩漏、小儿慢惊及久虚不复,一切气血津液不足之证。其用法用量为:切片3-10g,煎汤内服;大剂量10-30g宜另煎兑入;或研末1-2g冲服。

 

如果过量服用人参,则会出现中毒症状,初期多表现为实热之象,对实热之邪,应给予出路,方能取得理想之效果,同时亦不忘增液养阴。据现代有关医学资料报道,经动物实验证明:人参中所含的人参烯、人参酸等成分,可使蛙、小白鼠和家兔呈暂时性兴奋,继而麻痹,呼吸缓慢,最后惊厥,窒息而死。亦有文章报道:有人用红参40g煎汁200ml,一次服完,迅速出现频繁呕吐,抽搐,神志昏迷,大小便失禁等中毒症状。

 

若出现了人参中毒症状,首先应立即停服人参及其制品,早期可进行催吐或洗胃。家庭急救时,可让病人口服大量1%的食盐溶液,然后刺激咽喉部位,促使病人呕吐出胃内容物以减轻中毒症状。必要时可给病人吸氧,倘若家庭中没有吸氧条件时,可迅速将病人抬至空气流通的地方,并使周围保持安静。

 

另外,我们都知道白萝卜可解人参之“毒”,所以,当患上“人参滥用综合征”,可用莱菔子(萝卜仔)30克(碾碎),水煎服,并服鲜萝卜汁适量。或用莱菔、番附、柴胡、天冬、麦冬、远志、钩藤各15克,五味子10克、大枣5枚、生甘草10克,水煎服,每日一剂,连服数日,其病即止。

 

  此外,还要到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,以便确定所服人参及其制品是否对症,如不对症,不可再服。如尚对症,说明有可能是用量过多所致,再服时应从小剂量起服用,待适应后,再按正常量服用,切勿超过常规剂量。同时,还应注意检查所服人参及其制品的真伪、是否变质,以排除各种意外情况。

 

诚如人参虽贵为滋补上品,若不辨证、适量而用,其杀人于无形,又岂能以“无过”论之?然则,细论“过”之所在,“过”不在“参”,而在食用之“人”哉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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